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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修订)

(湘安职院规〔2023〕44号,2023年6月1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加强和规范校院二级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引导教师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以学生为中心,全身心地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持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评基本原则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遵循教育规律相结合、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评价相结合、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真实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以评促教,以评促改,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评对象

   全校承担专科学历和非学历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三条 考评周期和时间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分为学期考评和年度考评。其中学期考评在该学期的第二十周结束前完成;年度考评在该自然年结束前完成。

   第四条 考评组织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质量建设校领导为组长,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教学部、培训教育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教学质量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统筹安排实施。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修)订考核办法,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各教学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考核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考核细则,对本单位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第五条 考评方式

   承担学历教学任务的教师考评采用全方位、多主体的方式,原则上由教学单位评价、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组成;三部分考评相应占比原则上分别为35%、40%、25%,如需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承担非学历教学任务的教师考评主体及权重可根据非学历教学特点参照执行。

   1.教学单位评价。教学单位评价要对标学校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能力、实绩和贡献考评导向,专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实行分类评价,强化过程考核。评价参考维度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教学督查情况,权重为0.4、0.5、0.1。其中,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任务工作量、课程教学文件(课程授课计划、教案、课件)质量、课程作业批改质量等;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教师专业(课程)建设、实习实训、教研教改活动、社会服务、教育教学标志性成果等方面;教学督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教学文件规范、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师师德师风等方面,教学督查工作由教学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各教学单位综合以上方面情况制定本部门评价考评实施细则。

   2.学生评价。学生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方面,学生评价指标体系由学校统一制定。学生评价工作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牵头组织学生通过学校评价平台采取网上评价的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各二级学院学工部门负责配合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除因学生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缺课达到1/3及以上、休学、参军等情形外,均应参加评价,测评参与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四位一体”隐性职业素养评价平台。学生评价结果以课程为单位,去掉参评学生数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取教师学期承担所有课程的平均值。

   3.同行专家评价。各教学单位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及需求,鼓励打破传统同行评价的思维定势,充分利用好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党政负责人、优秀教师、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校内专兼职督导员、行业企业专家等本单位内外专家资源,发挥专家优势,聚焦课堂教学质量,制定好本单位同行专家评价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备案。同行专家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任课教师课堂(实习实训)教学专业水平、教学文件规范、课堂(实习实训)教学效果等方面。同行专家评价可采取随堂听评课、集中听评课、随堂录课评课、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确保同行专家评价落到实处,授课教师被听评课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同行专家评价分为A、B、C三个等级(90分≤A≤100分,80分≤B<90分,C<80分),各同行专家评价A等授课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其所评价参评教师的30%,评价C等授课教师人数不得少于其所评价参评教师的5%。同行专家评价中的校级督导评价由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馈结果直接运用。

   第六条 考评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由教学单位组织完成教学单位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学生评价。并组织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登记表》(附件1)、《教师教学质量学期考评汇总表》(附件2)和《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评汇总表》(附件3)。学校专兼职督导员的评价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完成并反馈教学单位。

   2.教学单位将学期考评结果、年度考评结果各需在本单位公示三个工作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考评结果。

   4.学校公示教师教学质量学期考评结果和年度考评结果,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行文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评计分方式

   1.学期考评得分Ki

   Ki=教学单位考评评价分×35%+学生评教分×40%+同行专家评价分×25%

   2.年度考评得分S

   S=(K1+K2)/2

   其中,K1表示上学期考评得分,K2表示下学期的考评得分

   第八条 考评结果及运用

   1.学期、学年考评得分为A、B、C(90分≤A≤100分,80分≤B<90分,C<80分)三个等级。以教学单位为单位,学期考评、年度考评为A等的比例均不超过本单位实际授课教师数的20%(不四舍五入)。

   2.自然年内发生了2次及以下三级教学事故的,不服从所在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的,或由学校认定存在其他不宜参加教学质量评优情况的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原则上不得评定为A等;自然年内发生一级或二级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直接定为C等。

   3.教师如出现进修、访学、培训、组织派遣、病假、产假等情形,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教学质量考评按以下标准执行:(1)承担学期教学任务并完成度为30%以下的,不参与学期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且不纳入学期考评教师总数的基数,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不作评价,视同B等;(2)承担学期教学任务且完成度为30%及以上、100%以下的,参与学期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且纳入学期考评教师总数的基数,原则上学期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不得评为A等。(3)未承担教学任务达到一个学期(学年)的,不参与本单位学期(学年)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且不纳入考评教师总数的基数,学期(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作评价,视同B等;

   4.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纳入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授课资格等评价体系。

   对年度考评为A等的,在各类评先评优、推优推培、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A等的任课教师可由教学单位安排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传帮带”、校院两级兼职督导员等任务,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并在进修、访学、骨干教师培养、教学名师培养、教研室主任、专业(群)带头人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年度考评为C等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且必须参加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指定业务培训,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C等且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调离教学岗位。

   5.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可与教师绩效分配挂钩,具体由教学单位实施。

   6.学校督导评价结果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评要求与申诉

   1.各评价主体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时,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评价权利进行不正当干预。

   2.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主体如出现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纪律的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对相关教学单位、相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教学单位要依规加强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规范管理,按规定报送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资料,做好交流与宣传工作。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年度教学单位考核。

   4.在学校公示期内,若教师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公示结束后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接受申诉。

   第十条 承担学历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参照执行但不占用学期考评教师总数的基数,学期及以上教学质量考评等次为C等的原则上不予续聘;承担非学历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3年上学期实施,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原《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湘安职院督〔2017〕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1.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登记表.docx

附件2.教师教学质量学期考评汇总表.docx

附件3.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评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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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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