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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荣誉退休制度实施细则

(湘安职党〔2022〕12号,2022年5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试行)的通知》(湘老干〔2020〕43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干部荣誉退休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应急函〔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充分体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的基本原则,着力提升教职工退休后的荣誉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学校在编新退休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退休前,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开展专题谈心谈话,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希望要求,引导退休教职工及时调整心态、转换角色,确保思想稳定。参加专题谈心谈话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县处级及副高以上女教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需经本人提出自愿退休申请),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后,下发退休通知,并负责为退休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医疗保险报批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退休教职工所在处室、二级学院(部)要协助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要及时将退休教职工相关信息转交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将新退休党员编入离退休党支部。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要将退休干部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库。组织新退休党员参加离退休党支部活动,发挥好党支部在思想政治引领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七条 根据《学院(中心)工会会员福利发放管理办法》(湘安职院工〔2019〕20号)精神,由工会办公室为退休教职工精心准备并赠送纪念品,体现组织关怀。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举办荣誉退休仪式,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工会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及相关处室、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参加。采取宣读退休通知、颁发纪念证书、赠送鲜花、寄语感言、座谈交流、合影留念等多种形式,为教职工退休营造仪式感,激励其坚守初心,老有所为。该部分经费由工会办公室从其他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要对退休教职工进行政策待遇、党建要求等方面的政策宣讲;要加强纪律规矩教育,引导退休教职工严格遵守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和出国(境)审批等各项规定。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要引导退休教职工不断增强信息化意识,熟悉掌握使用微信等应用信息化平台,让退休教职工快速融入退休大家庭,实现在岗与退休无缝对接。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要协助退休教职工报名参加老年(老干部)大学学习活动,加入各类兴趣团队,丰富业余生活。要多组织退休教职工开展健康向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类文体活动,不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按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引导退休教职工加入各级关工委、志愿者协会等,积极参与宣传党的政策、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和扶贫济困等志愿服务。开启新生活、展示新风采、带动新风气,继续贡献力量,发挥余热。

   第十三条 工会办公室编制相关荣退活动经费预算,并对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22年5月1日起实行。本细则解释权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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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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